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调查
赵慧峰, 穆迎春
河北农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1

作者简介:赵慧峰(1964—),河北保定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E-mail: 1013183818@qq.com

摘要

本文在对河北省13个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发现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大量空壳合作社、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农产品销售难以及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建议开展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工作、多种措施提高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加强合作社辅导和培训提高合作社规范水平、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等。

关键词: 河北省;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321.42

自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得以快速发展, 成为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针对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程度及遇到的困难, 本课题组利用对村干部培训的机会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 利用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承德市、邯郸市、衡水市、廊坊市、唐山市、张家口市等13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 以期了解河北省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 发展现状
1.1 合作社注册数量虽多但正常运行的少

1.1.1 每个村的合作社注册数量

每个村合作社的数量调研显示, 有1个合作社的占28.4%, 有2个的占13.3%, 3~5个的占22.9%, 有6个及以上的占5.9%, 没有合作社的占29.5%。有9.7%的村民根本不知道村内合作社的情况。

1.1.2 正常运行的合作社数量

2017年, 正常运行并开展业务的合作社为57.1%。其中每个村有1个合作社正常运行的占32.9%, 有2个正常运行的占13.3%, 3个及以上正常运行的占10.9%, 在工商局注册以后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的合作社数量占总数量的1/4。

1.2 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 河北省合作社经历了井喷式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 实有入社农户561.6万户, 比2014年增加了82.3%(图1)。虽然合作社数量及入社农户不少, 但每个合作社社员的人数较少。有50人以下成员的合作社占62.8%, 51~100人的占6.9%, 在101~200人的占2.7%, 201人以上的占4.6%。37.9%的村民表示, 许多合作社注册时填写的社员都是亲戚邻居, 实际都不开展工作, 这说明各村合作社参与人数较少, 尚未形成规模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合作社联合社, 但联合社都是松散型联合。以保定市为例, 全市共组建了35个合作社联合社, 涉及到14个县, 其中涿州最多, 有9个联合社, 一般联合社注册资本为10万元。

图1 2012— 2016年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数量变化

1.3 合作社经营管理情况

1.3.1 合作社经营项目

2007年河北省农业厅出台了《关于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省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导,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也有很大的扩展。主要经营项目以种植、养殖为主, 种植、养殖和蔬菜分别占调研数据的34.7%、20.8%和13.6%。花卉、苗木、住宅、农机、综合性经营、生产资料经营及其他分别占2.6%、6.5%、2.8%、4.7%、6.3%、6.1%和2.0%。

1.3.2 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情况

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内容主要有:统一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24.7%)、统一提供生产技术服务(23.6%)、统一销售初级农产品(19.7%)、测土配肥(8.1%), 购买生活资料, 如煤、家庭用品等(4.6%), 少部分把土地收上去统一经营(7.6%)和开展资金互助业务(11.7%)等。由此可见, 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集中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服务和销售上。

1.3.3 合作社经营遇到的困难

合作社遇到的问题依次是, 农产品销售问题(53.6%), 资金困难和贷款难(21.7%), 社员之间及对合作社不信任影响业务开展(17.4%), 合作社内部管理问题(4.8%), 其他(2.6%)。

1.4 合作社内部管理情况

1.4.1 规章制度

有45%的合作社具备比较健全或者非常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15%的合作社仅能称作一般, 有20%的合作社规章制度非常不健全, 还有20%的合作社基本就没有规章制度, 处于完全无序运行的状态。

1.4.2 章程管理

有25%的合作社具备健全的章程, 25%比较健全, 20%一般, 20%非常不健全, 还有10%的合作社没有管理章程。

1.4.3 监事会设立

有15%的合作社成立了监事会, 20%正在成立中, 15%正在计划筹备当中, 还有50%的合作社还没有打算成立。

1.4.4 农户与合作社关系

有20%的农户表示与合作社组织联系十分紧密, 有17%的联系比较紧密, 有38.1%的关系一般, 还有24.9%的农户表示与合作社之间关系一点都不紧密。

以上调研结果显示, 合作社存在严重的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

1.5 合作社利润分配情况

1.5.1 利润返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合作社统一销售完农产品后, 应按利润的60%返还给社员。调查显示, 只有4.5%的人了解这一规定, 知道返还利润但不知道比例的占59.0%, 没听说过返还利润的社员和根本不返还利润的占22.3%, 有返还利润的合作社占14.2%(表1)。可见, 合作社只有15%按照规定返还了社员的利润, 大部分合作社利润返还比例不透明、利润分配机制不完善, 存在损害社员利益的现象。

表1 河北省合作社利润分配情况

1.5.2 社员分红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合作社利润返还后, 必须提取10%公益金, 理事会决定是否提取10%公益金或者发展基金, 以上基金也属于社员财产应按照比例计入社员个人账户, 其他进行分红。合作社分红调研显示, 按照章程规定分红的只占了31.9%, 不到1/3; 没有分红的占了23.6%, 将近1/4; 每年底给社员一点分红的占了33.0%; 其他情况则占了11.5%(表1)。100%的合作社没有社员的个人账户, 更没有将合作社利润提留计入个人账户。但是大部分合作社都有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之分, 核心社员可以得到大部分分红, 普通社员则无分红或者很少的分红和物质奖励。

1.6 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法的了解程度

在被调查的社员中,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点都不了解的占了39.6%, 了解一点的占48.3%, 比较了解的占10.0%, 非常了解的只有2.1%。由此可知, 88%的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清楚, 这严重制约着合作社民主制度的实施和合作社的规范运行。访谈显示, 合作社领导人员对合作社法也不了解, 即使看了法律条文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在对合作社的管理中就是靠以前的管理经验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 许多合作社的管理套路是按照民间合伙的方式管理, 因此实际管理中存在许多违反合作社法的管理方式。

1.7 合作社的人才队伍建设

被调查的合作社带头人的学历一般为高中或是中专, 具体的分布情况是:初中以下的占8.0%, 初中占35.2%, 高中或中专占49.5%, 大学及以上的只占7.3%。合作社带头人中, 54.2%是村干部, 12.5%是种养殖大户和能人,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占10.2%, 其他为23.1%。

在问及“ 您认为合作社带头人的哪些能力还需要提高(多选)” 时, 选择创新能力的占58.1%, 组织协调能力的占54.7%, 经营能力的占42.6%, 决策能力的占35.1%, 学习能力的占24.3%。说明合作社的带头人缺乏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经营能力。

2 主要问题
2.1 存在大量空壳合作社

在工商局注册的合作社数量虽多, 却有1/4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或已经停止运行, 即“ 空壳社” 。其他地区的资料显示, “ 空壳社” 甚至达到了70%~80%。造成空壳社的原因如下:一是成立目的不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有以下几种:为了争取国家支农、扶贫等各种优惠政策, 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为了取得融资和贷款支持; 为了占上合作社名称, 万一国家给以支持马上就能上; 有的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这些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正确, 导致自我发展动力和能力不足。二是合作社准入门槛过低和监管缺失直接导致“ 五无” 合作社(无实际出资、无场地设备、无前置审批手续、无管理机构、无经营活动)的诞生。很多农民听说办合作社有补助就找几个人一起办了, 可办了以后没拿到补助, 就还是各干各的。三是对合作社的“ 四不” 规定(登记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不处罚)使合作社发展处于无序状态, 埋下了安全隐患。例如不验资为日后的债务纠纷埋下隐患、不年检造成工商机关对合作社的运行状况不了解, 无法进行规范和监管。还有更为严重的情况, 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表面上是合作社, 享受着合作社的各种优惠政策, 但实际上存在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行为, 少数人享受和侵占着广大社员的利益。

2.2 合作社运行不规范

多数农民对合作社的精髓认知不足, 没有严格执行合作社的核心制度, 所以会出现合作社“ 两张皮” 现象。由于合作社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 内部运行不规范, 内控机制形同虚设, 社员的文化水平低又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 导致了合作社的运作效率普遍较低, 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2.3 合作社经营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农产品销售难

调研和访谈都显示, 无论规模大小各种合作社不同程度地遇到了销售难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能以质论价, 例如望都的旱地莲藕, 投入了大量技术和资金, 有的达到了有机标准, CCTV2播出了他们的产品, 但在销售时却卖不出好价格。二是大部分的合作社农产品品种结构和质量不适合市场需求, 产品档次低质量差, 农产品没有特色。三是合作社营销手段落后, 没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利用效果不好。四是农产品加工落后, 既不重视农产品产后环节的处理(分级、清洗、包装、预冷、冷藏运输等), 造成初级农产品严重浪费(本课题组的调研显示, 涿州的绿叶蔬菜的损耗率达到50%以上, 而美国由于处理得当在蔬菜加工运输环节的损耗率仅为1%~2%); 也不重视农产品加工的开发, 农产品无法实现增值。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滞销也是合作社维持不下去的重要原因。

农超对接是商务部破解合作社销售难的重要途径, 但多数合作社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 不能满足大型超市的需求。另一方面, 大型超市入场费较高, 押款一个月付款, 合作社没有100万元的准备资金根本无法运行下去, 因此多数合作社难以承受。全省各市只有少数几个合作社实现了农超对接, 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享受这一政策。

2.4 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风险很大

近年来, 中央和省委文件多次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一些合作社开展了资金互助业务, 但也有一些个人或团体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给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保定市的望都、顺平、易县、涞水等地就发生过类似事件, 开展地比较好的合作社也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

3 对策建议
3.1 开展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工作

2014年, 农业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根据当前合作社发展实际, 建议河北省的工作策略是“ 三个一批” , 即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提升壮大一批。

3.1.1 清理整顿一批

对于没有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 空壳社” 、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 休眠社” 、成员以同一家庭为主的“ 家族社” , 采取便捷程序、运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引导其注销“ 合作社” 或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

3.1.2 规范改造一批

对于虽有生产经营活动但成员少、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 要以规范化改造为重点,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达到县级示范性合作社要求。指导后仍不能正常运营的, 进行工商变更,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直接注销。

3.1.3 提升壮大一批

对于运行规范、经营良好、带动力较强, 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 要以提升壮大为目标, 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 重点指导其树立现代经营理念, 打造自主品牌, 做大做优做强。

3.1.4 强化合作社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切实实行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开展异常名录管理, 倒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突出加强财务管理要求, 鼓励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加强合作社票据管理、引入第三方审计, 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3.2 多种措施提高对合作社的销售服务, 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

3.2.1 引导成立销售型合作社

河北省合作社主要以生产型为主, 今后要引导农民成立销售型合作社, 培养农民经纪人。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以销售型为主, 已经实现了产业化经营, 以销定产非常普遍, 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3.2.2 开展电商平台试点工作

被调用的合作社都表示自己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非常困难, 急需政府的帮助。虽说河北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已多年, 但大多进行工业产品和农资的网络销售, 很少涉足鲜活农产品, 而且许多农村都不知道如何与其联系。唐县是“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 该县农村电子商务网店超过 2 000家, 从业人员万余人, 国内快递日出单量近万, 农村电商年销售额4亿余元, 已经培育了13个电商扶贫村, 引进阿里巴巴、京东、淘实惠等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入驻电商服务中心。建议在河北省各县推广唐县电子商务的工作经验, 每个县选择一个乡建立电商平台, 并以点带面逐渐辐射到全部农村。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过程中, 将电商平台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3.3 加强合作社辅导和培训, 提高合作社规范水平

3.3.1 典型带动

通过现场观摩、结对学习等活动, 了解、学习先进合作社的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情况, 放大各级示范社效应, 用先进典型带动农民合作社的整体发展和水平提升。

3.3.2 加强培训和辅导员建设

重点对合作社理事长和管理干部进行培训, 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社人才队伍。此外, 应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 退休的农业局和工商局干部与合作社“ 一对一” 帮扶或者包村帮扶。

3.3.3 开展合作社普法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普法教育, 从规范成员管理、强化民主治理、明晰产权关系、强化财务管理、优化分配机制五个方面对合作社运行规范管理进行教育。

3.4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实行审批制度

一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 严禁对外吸储放贷, 严禁高息揽储。二是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 加强风险防控; 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已经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合作社应加强监管和审计, 严格查处对非农产业和非社员的放贷行为。三是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 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 对涉嫌严重违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 停止审批。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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