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贝母国内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孙彩霞1, 宗侃侃2, 戴芬1, 赵学平1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11
2.磐安县中药材研究所,浙江 磐安 322300

作者简介:孙彩霞(1981—),女,山东泰安人,硕士,副研究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工作,E-mail:suncaixia0571@126.com

摘要

通过调研浙江省浙贝母主要产区的农药使用情况,并对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对比研究认为,浙贝母缺乏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其产业发展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尽快制定浙贝母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以规范生产用药和产品质量。

关键词: 浙贝母; 农药残留; 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S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528-9017(2018)09-1607-03

浙贝母(Fritillaria thunbergii Miq)又名象贝、大贝、珠贝、土贝、元宝贝, 是著名的中药材“ 浙八味” 之一。原产于浙江象山, 现分布于浙江、江苏、安徽、湖南, 其中尤以浙江省居多, 原本野生于林下较荫处, 现多为人工栽培。现浙贝母主产区在鄞州、磐安、东阳、定海等地, 分布于缙云、云和、庆元、绍兴、仙居、永康、武义、临安、开化、龙游、文成、苍南等地, 生产基本稳定[1]。据统计, 全省浙贝母的种植面积3 667 hm2, 商品产量9 000 t, 产值近9亿元。种植面积和产量约占全国的90%以上。

作为小品种作物, 我国目前在中药材中登记的农药品种比较少, 浙贝母目前尚无登记的农药品种。但从生产调研情况来看, 随着种植规模扩大和连作, 浙贝母种植过程中病虫害发生和农药使用情况比较普遍。不恰当的农药品种选择和使用方式可能会造成农药残留限量过高, 影响浙贝母的质量安全。有必要对比国内外中药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以期为我国浙贝母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

1 浙贝母农药使用情况

2017年3— 5月, 调研了浙江省磐安县、缙云县、东阳市、舟山市定海区和宁波市海曙区等5个浙贝母主产区。采取基地随机调查、问卷调查、采访、观察基地物资仓库等形式, 记录每个生产基地的农药使用种类、防治对象、使用方法等信息。

调查结果统计, 病害防治是目前浙贝母生产的关键, 浙贝母的主要病害以灰霉病为主, 同时考虑黑斑病和立枯病, 虫害主要有蛴螬和地老虎, 以及蚜虫、蜗牛。主要使用的农药有50种。

2 国内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了人参、西洋参标准中有机氯等16种农药残留, 未规定浙贝母[2]。我国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2016)中附录A“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分” 中规定了“ 药用植物” 这一类别包括人参、三七、天麻、甘草、半夏、当归等根茎类药物, 但不包含贝母。浙江省地方标准《浙贝母生产技术规程》(DB 33/T 532— 2014)中规定了六六六、滴滴涕、五氯硝基苯等3种农药在浙贝母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但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的标准清理, 地方标准中关于质量安全的部分已经废除。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浙贝母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变得“ 无标可依” , 给浙贝母的生产和食用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作为一类特殊的农产品, 发达国家对中药材质量安全控制比较严格。日本“ 肯定列表” 关于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中, 在植物源产品中单独列出了“ 薄荷” “ 药草” 这一类, 规定了306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欧盟也规定了473项药材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内外制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主要针对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等, 尚无系统为中药材而制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根据浙江省浙贝母生产中常用农药, 对比国内外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情况。

2.1 我国现有相关产品限量标准

表1可知, GB 2763中仅规定了苯醚甲环唑和嘧菌酯在三七和人参中的限量标准。苯醚甲环唑在三七中限量为5 mg· kg-1, 人参为0.5 mg· kg-1, 欧盟和日本在中草药中的限量标准分别为2和35 mg· kg-1, 韩国规定在人参中的限量标准为0.5 mg· kg-1

2.2 日本和欧盟的残留限量标准均比较宽松的品种

表1可知, 灰霉病防治用药中的异菌脲、代森锰锌、吡唑醚菌酯、啶酰菌胺、咪鲜胺等农药, 防治立枯病的甲霜灵、防治蛴螬和地老虎的高效氯氰菊酯、防治蚜虫的吡虫啉, 这8种农药的欧盟、日本、韩国的残留限量标准均相对比较高, 按照我国目前的农药使用水平, 合理选择用药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可以保证残留在限量标准范围内。

2.3 国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对严格的品种

其余40种农药, 欧盟或日本的残留限量比较严格, 或者韩国的限量严格(表1)。由于日本实施“ 一律标准” , 嘧霉胺虽然欧盟的限量为20 mg· kg-1, 韩国为1 mg· kg-1, 但日本未规定该农药在中药中的限量标准, 实施0.01 mg· kg-1的“ 一律标准” , 四聚乙醛在欧盟的限量标准为2 mg· kg-1, 而日本为“ 一律标准” , 对于该类农药的使用需要谨慎考虑。

表1 浙贝母灰霉病等常用农药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
表2 浙贝母蚜虫等常用农药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
3 浙贝母病虫害防治与安全用药建议

作为小品种作物, 我国浙贝母生产中尚无登记的农药品种, 但从国内外标准对比来看, 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对中药材产品均规定了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因此, 从保证质量安全和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 浙贝母生产应遵循“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的原则, 优先选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 必要时使用化学防治。

按照“ 生产必须、防治有效、安全为先、风险最小” 的原则, 选择使用农药。根据主要病虫的发生情况, 适期防治, 严格掌握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实行交替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品种。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康孟利, 戴永峰, 俞静芬. 浙贝母加工与质量安全研究进展[J]. 农学学报, 2016(3): 58-59. [本文引用:1]
[2]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M]. 北京: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15.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