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于国光(1982—),男,安徽颍上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工作,E-mail:suf910@163.com。
农药残留是影响水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水禽产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存在3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的农药品种少、覆盖面窄,仅规定了9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二是品种老,没有覆盖生产中的常用农药;三是与欧盟、日本等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对于水禽产品中均有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农药,限量标准总体偏宽松。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对水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开展持续的监测,并开展风险评估,明确我国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及风险;在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加强水禽产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制订,确保覆盖常用的农药品种;开发和推广水禽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降低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
动物源性食品是人类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其安全性越来越为广大消费者所关注。近年来, 动物源性食品因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所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 还给畜牧业生产和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1, 2, 3]。
鸭(鹅)肉、内脏和蛋等水禽产品是动物源性食品, 其丰富的营养、独特的风味深受消费者青睐, 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是水禽产品的第一生产大国。近5年国家水禽产业技术体系的统计数据表明, 我国肉鸭出栏量维持在30亿只左右, 蛋鸭出栏量在1.58亿~2.32亿只, 鹅出栏量基本呈现上升趋势[4, 5, 6, 7]。我国也是水禽产品的主要贸易国。中国海关数据显示, 2017年我国出口鸭肉和鸭肝10.56万t, 鹅肉1.96万t, 70%~90%的产品出口日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等地。我国每年从美国和韩国进口少量鸭肉, 从匈牙利和波兰进口少量鹅肉。由于法国H5N1禽流感的侵袭, 中国已禁止从法国进口鹅肝。2017年, 受禽流感影响, 我国暂停进口部分国家的水禽产品, 水禽产品进口量下降。
保障我国水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众对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和微生物污染关注的多, 但对农药残留关注度不高。动物源食品(包括水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主要来源于动物饲料和环境污染, 主要通过“ 除害剂— 农作物— 饲料— 动物” 食物链间接完成的[8, 9, 10], 因为不直接与动物源食品接触, 中间涉及多个生产环节, 易被人们忽视。因此, 不管是生产者还是监管者对动物源性食物内农药残留均存在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等问题, 导致农药残留问题现状不清、可能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文拟通过对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比对研究, 探索我国相应标准的差距和不足, 并提出初步的对策和建议。
《GB 2763— 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水禽肉、内脏、蛋及副产品等规定了9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 其中滴滴涕、六六六只在蛋类中有限量标准(表1)。鸭(鹅)肉、内脏和蛋等水禽产品均执行此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禽肉、禽内脏及禽蛋等禽产品规定了五氯硝基苯、艾氏剂、狄氏剂、滴滴涕、氯丹、七氯、硫丹和林丹等126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欧盟(EC)396/2005法规对禽肉、禽内脏及禽蛋等禽产品规定了五氯硝基苯、DDT、林丹、氯丹、七氯和硫丹等444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美国联邦法规(CFR)40篇180节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对禽肉、禽内脏及禽蛋等禽产品规定了除虫脲、醚菊酯、草甘膦、草铵膦和氟虫腈等95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日本厚生劳动省第497号和498号通告, 确定了“ 肯定列表” 制度中的农药残留限量, 对其他家禽(除鸡外的其他家禽)的肉、内脏、蛋等产品规定了五氯硝基苯、七氯、林丹、硫丹、DDT及氯丹等241种农药的残留限量。
我国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等地的比较见表2。我国水禽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9项。
水禽产品中, 我国与CAC均有限量规定的农药有8种。五氯硝基苯、艾氏剂、狄氏剂、滴滴涕、氯丹、七氯和硫丹等7种农药的限量标准, 中国与CAC一致; 林丹的残留限量标准, 中国比CAC宽松。
水禽产品中, 我国与欧盟均有限量规定的农药有6种。其中五氯硝基苯、DDT、林丹、氯丹、七氯等5种, 我国限量标准比欧盟宽松。禽类脂肪中硫丹的残留限量, 我国比欧盟宽松; 禽类内脏和蛋中硫丹的残留限量, 我国严于欧盟。
水禽产品中, 我国与美国均有限量规定的农药为0种。
水禽产品中, 我国与日本均有限量规定农药有6种, 其中五氯硝基苯、七氯等2种农药限量标准一致, 林丹、硫丹、DDT、氯丹等4种农药限量标准我国比日本宽松。
《GB 2763—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水禽产品涉及的农药品种, 绝大部分是上世纪50~70年代使用的老品种, 大多在80年代后被淘汰和禁用, 对水禽的可能影响大多是通过环境再污染的问题。此标准未对目前生产上使用的农药做出水禽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规定, 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水禽产品中, CAC、欧盟、美国和日本分别规定了126种、444种、95种和241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 涉及了常用的有机磷、菊酯类、氨基甲酸酯、吡啶类、酰胺类等杀虫剂, 三唑类、咪唑类、酰胺类、嘧啶类等杀菌剂, 以及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基本覆盖了常用的农药品种。对于水禽产品中均有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农药品种, 我国与CAC相比, 基本一致; 与欧盟、日本等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 总体偏宽松。
我国水禽产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主要存在3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的农药品种少、覆盖面窄; 二是品种老, 没有覆盖生产中的常用农药; 三是对于水禽产品中均有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农药品种, 与欧盟、日本等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 总体偏宽松。针对此种情况, 提出以下建议:加强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和风险评估, 对水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开展持续的监测, 并开展风险评估, 明确我国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及风险; 在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 加强水禽产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制订, 确保覆盖常用的农药品种; 开发和推广水禽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降低水禽产品中农药残留。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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