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科学 ›› 2025, Vol. 66 ›› Issue (3): 551-556.DOI: 10.16178/j.issn.0528-9017.20250006
摘要:
现代育种技术将种子与基因的价值彻底分离,使种子成为不受农民控制的商品。然而,基于种质资源的公共属性,以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权属基础,加之农民在植物育种中作为种质资源保存者、提供者和参与者的劳动贡献基础,应当认可农民在现代育种体系中参与惠益分享权利主张的正当性。据此可在制度层面明确农民参与惠益分享的权利性质,明确惠益分享的内容、方式和比例,以及参与惠益分享的程序及救济;在实践层面强化农民参与育种和种质资源利用的能力建设,释放政府、育种公司和农民在育种中的功能与价值以增加惠益的产出。从而为农民参与种质资源惠益分享提供能力支持和制度保障,激励农民参与种质资源保护,以保障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粮食安全。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