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科学 ›› 2023, Vol. 64 ›› Issue (1): 34-37.DOI: 10.16178/j.issn.0528-9017.20221053

• 一县一品一策专栏 •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青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雷玲1(), 杨帆2, 褚田芬1, 于国光1, 郑蔚然1,*()   

  1.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1
    2.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芜湖 241200
  • 收稿日期:2022-10-19 出版日期:2023-01-11 发布日期:2023-01-11
  • 通讯作者: 郑蔚然
  • 作者简介:郑蔚然(1983—),女,副研究员,博士,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E-mail:rancki@163.com
    雷玲(1995—),女,浙江长兴人,实习研究员,硕士,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工作,E-mail:ll63966861@126.com
  • 基金资助:
    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国际培育基地”项目;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一县一品一策”)重大专项(ZJNY2022001)

  • Received:2022-10-19 Online:2023-01-11 Published:2023-01-11

摘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对青梅中农药残留的种类、最大残留限量作了规定,本文总结了目前青梅农药登记及禁限用情况,同时对新标准中涉及青梅农药残留限量的变化进行归纳,以期科学指导生产安全用药,保障青梅的食用安全。

关键词: 青梅, 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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